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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交清电费物业断电

博博 民主东街恒基小区  445758033@qq.com 2009-07-01 17:17

内容:

 交清电费物业断电,找物业部门,物业不解决。

站长回复:

  见前面关于丽都物业的咨询和答复。
                         王晴

 

主题: 新乐小区玫瑰园整栋楼烧毁电器!

韩某人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672708314@qq.com 2009-06-21 13:47

内容:

我所在的新乐小区玫瑰园前几天整栋楼各家用户突然不知原因的电器不同程度烧毁,我家就烧毁了四五件大电器,冰箱电脑等。
  咨询小区相关人员他们拒不承担责任,然后还停电两天后才再度有电。
  这是一起严重安全事故,人民生命财产都受到严重威胁,但是应该向哪里投诉,要求索赔呢?希望专家能指导。不甚感激。

站长回复:

  共同委托相关技术人员检查检验,或向消防安全部门报告,请求对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发生产权临界点,相应确定产权所有人和管理者的责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王晴

 

主题: 买的摩托车不到三月坏了N次无人管

高台消费者 高台  zgyd1@126.com 2009-06-16 18:50

内容:

我与今年(2009)3月8日在高台县欧派电动车专卖店(现改为蓝翔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金舰铃木JJ35CC助力摩托车,自购买之日到现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曾出现电瓶、化油器、火花塞等问题多次,与店主协商换车店主态度蛮横,索要正式发票无果请问有人管这事吗?

站长回复:

  每次报修都要求售后服务商在《保修手册》上明确记录故障现象和修理后的情况,并经消费者确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保修单上的批注义务属于商家承诺保修的当然义务,也是消费者交付其商品移转于销售者(包括其专门的售后服务商或其上级经销商乃至生产者)占有控制商品,物权发生变动的凭证;并且还是双方一次性确认保修范围和商品质量状况的最终证据。
  保修的商品一经双方确认在保修单上作出批注,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后以不同于批注记载的事实和状况改变保修商品的范围或推卸责任,除非这种否认是基于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所作出的,但经营者一方自己所作的鉴定无效(如手机送去厂家自己鉴定的结论)。
  以上系本站对《产品质量法》有关经营者的保修义务和操作规则所作的学理解释,其依据和渊源是《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明示担保义务。
  仅供参考。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如果写入以上规则,许多类似消费纠纷就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也便于裁决处理。
                        王晴

  说点实际的。可就N次修理仍不能继续使用的事实投诉到你所在地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请求调查并作出调查笔录,然后持此经营者的供证,主张退货;不果。可据此直接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即退货),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主题: 所购商品房下水管漏水

寒亭踏雪 江西省吉安市  xwj19741030@qq.com 2009-06-10 17:23

内容:

2005年5月购房,2007年9月装修入住,2009年5月发现该商品房的主卫内的被装修包装在里面的下水管的观察孔(开发商用盖子旋住了)漏水,导致了隔壁房间的木橱柜和木地板被水侵浸损坏,产生了近5000元的损失,找开发商理论却说房子已交付我多年已超过了保修期2年,不赔!现请教一下我能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站长回复:

  从合同责任讲,不仅过了保修期甚至超过诉讼时效,注意不是你入住时知道漏水,而是在房屋交付你移转占有合同验收时你应当知道漏水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但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物权范围,物权没有诉讼时效。从侵权角度讲,可以通过证明该开发公司或其建筑商修建的建筑物不合格,其明显的过错导致你财产损害,向建筑商或开发商索赔。
  当然,你也可以兴问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对工程验收之责而促成开发商对问题的解决。没听时下说:“小问题用法律,大问题用政策”解决吗?
                        王晴

 

主题: 如果我起诉丽都物业,需要做哪些准备或提供哪些材料?

风吹过 张掖  zywpf@126.com 2009-06-09 11:03

内容:

就上次提出的丽都物业收取高额滞纳金一事,我想问问如果起诉丽都物业公司,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或履行哪些程序?

站长回复:

  如丽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失去授权并失去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可就滞纳金部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如丽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限满,因为该合同援引使用了《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的滞纳金规定,你无法直接主张合同的该条款无效,而只能参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用特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注意《合同法》对应的第四十条是说“免除其责任”才无效,而用《消法》认定时,只要“减轻其责任”就无效。本案高额滞纳金系加重消费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情形,所以适用《消法》和适用《合同法》的结果是不同的。但是完全可以预料经营者会将问题推卸引向《张掖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会使你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复杂化、为难化。对于双方自愿援引入合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一般或肯定不会主动审查其合法性。你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根本解决你及所有消费者遇到的同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系行政指导性文件,并非政府规章。其附则明确规定“可参照执行”,因没有强制力条款故不具有可诉性。但是,该《办法》涉嫌行政垄断,按照现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章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要求制止行政垄断。如果该《办法》被确认违反《反垄断法》法律强行性规定,则物业服务合同援引该《办法》的条款当然也无效。如果《张掖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不被自觉修改或依法撤销,张掖市的居民消费者利益将仍然被普遍侵害。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最大的是消费者集体的权利。
  仅供参考。
                        王晴

 

主题: 买房2年多了,现在物业说要收电表钱??合理么??

吉庆花园 张掖  asdfsd@sdf.sdf 2009-06-04 13:37

内容:

我的房子买了2年多了,最近物业说要收卡式预付费电表钱360元,通知说我们的房子原先设计的是普通电表,电表钱由电力局出了,可后来安装的时候,装成卡式预付费电表了,卡式预付费电表比原先的设计贵,现在电力系统要整体移交给电力局了要求住户交260元差价!

对于这个通知我很迷惑!好像以前我用的电是物业给供的、并由物业维护管理,按照物业通知的说法,现在才按规定要整体移交给电力局,但我记得以前的电费都是我亲自到电力局交的。

1、房屋价格这么高,难道不含电表、水表钱??
2、两年前买卖房子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收电表钱?以后难道还要收水表钱、楼梯栏杆钱、窗户钱?墙上插座钱、电话接口钱??
3、为什么不按照原先设计安装电表,而换成了卡式预付费电表?它的市场价格是多少???电力局补了多少??
4、电表的功能是方便住户,还是方便电力局的管理,如果是方便了电力局的管理,那为什么要让住户买单??以后一有新的电费管理产品,是不是电力局就要换,就的让住户买单?依此类推,电力局为方便电力管理要买电脑、汽车等设备的时候是都要用户分摊??
5、物业有没有权力切断住户的电路?这个电表钱即时要收,到底是该谁来向住户收?

站长回复:

  1、关于产权分界和投资管理义务请参看《合同法》供用电合同一章;通常情况下,供电方和用电电合同当事人之间需要三个合同来确定第三方委托管理电业,一是供电方(电力公司)和用电方(业主)之间的开户协议;二是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给物业服务公司委托管理电业的授权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供电公司授权委托物业代理收费和管理居民电业的合同。第二个或第三个合同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只要其中之一的合同不存在或期满无效或撤销,则另外一个合同相应无效。
  2、关于房屋内部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投资取决于业主个人完全物权,即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和处分权,与物业及供电无干。关于物业公共设施和共有财产部分的更新、维修等投资决策、价格和合同的审定权利,按《物权法》之明确规定取决于业主共同意思表示,即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谨提供以上法律咨询,据此你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王晴

 

主题: 馨宇丽都停电催交供暖费是否合理?

风吹过 张掖  zywpf@126.com 2009-06-04 10:29

内容:

我在3月10日去丽都物业交纳2008年冬供暖费时,被告知要收取滞纳金150多元,我觉得不合理,所以未交纳(在供暖未开始时,我已经交纳了1000元,此次是交纳剩余部分960元)。我于后来的两天内又去协商,经我调查,甘州区其它小区,如金安苑、长沙门等集中供暖的地方都未向住户收取滞纳金,只有丽都物业在收取。物业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在别处交纳,我就交到了热力公司收费人员手中,(票已开),可过了20多天,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找到我要退还我交的供暖费,说丽都供暖费由物业代收。
今天我去购电,被告知只能买10度,而且最多买三次,因为我欠交暖气费,我说我只交纳暖气费,不交滞纳金,工作人员只说两个字:“不行”再无下文。我有以下几点问题想进行咨询。
1、供暖期未完,交纳暖气费,收取滞纳金是否合理?
2、物业在在未告知住户收取暖气费时间和整个取暖期都未入户测量、回访、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否合理?
3、既然是物业代收供暖费,在我家出现的分水阀漏水、延迟供暖等一些问题,是否应该由物业负责,对此我是否可以投诉。
4、我在网上查阅后觉得停电催费是违法行为,我是否可以以此进行投诉或诉讼?
5、最后一点,我想知道热力公司不收取这部分滞纳金,是否意味着物业可以将这部分钱,具为己有?
我的问题可能有些多,但关系到我的正常生活,望给予答复!!!

站长回复:

  有关馨宇丽都收取暖气费滞纳金的咨询,本站本栏目在线咨询2007年已作答复,请搜索查阅。
  据2007年消费者投诉案,查馨宇丽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1、以格式合同约定了不交暖气费可以停电的违法条款;2、以格式合同确认援用了《张掖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行政指导文件中官商收取高额滞纳金的条款。3、以格式合同确认了委托物业代理集中供暖公司收取业主暖气费的条款。
  以上条款的内容,涉嫌:
  条款1跨越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为另一合同当事人即本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通过搭售和捆绑服务取得合同以外的权利,此二者违反合同法和竞争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条款2所援引使用的《张掖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其滞纳金等规定与《物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悖逆,并涉嫌行政垄断,故该条款系格式合同中权利义务失衡的霸王条款;
  条款3,需要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具体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是否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直供电、水、暖的权利,依照《物权法》和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取决于业主大会或其民主产生的合法业委会的授权委托,物业公司非经授权不能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当然留驻物业并拥有直管电、水、暖的权利。
  就以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嫌违法或显失公平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即霸王条款)本会已作披露和点评。但消费者如不行使其诉权申请撤销,本会作为消费者组织依照现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尚不拥有代表消费者或直接原告的诉权,亦无法支持消费者起诉。
  有法不依,消费者怠于行使集体索赔的权利,点评没有实际意义,仅供法律咨询参考。
                        王晴

 

主题: 价值135的牛仔裤穿半天破一洞竟不退换!

小曾 河西学院  zhangpeace003@sina.com 2009-05-26 15:11

内容:

尊敬的消协:
  您好,我5月24日在新开的“世纪元”买了条牛仔裤,穿半天腿部出现一小洞,第二天去退换,态度及其不好,推说是再和厂家联系三天后恢复,出此问题是否当即退换了,消费者权力何在!

站长回复:


  消费者有权利选择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主张其承担缺陷产品责任,尤其当发现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即违约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而无义务和权利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行为即购买商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对确定性,即消费者只知道产品是从谁手里销售的?而消费者没有义务去追查或知道商品是谁手里生产的?所以产品质量法在确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义务人时,除非产品质量责任系缺陷产品责任,即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或者明确的系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外——其他的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即合同违约责任——就规定谁销售谁先承担,经营者承担后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可以放弃向生产者追偿,那是经营者自己的权利,但消费者却没有义务等待或向生产者主张其赔偿,本案经销商如果经与消费者双方确认商品不是消费者人为损坏或破坏的,则应当当即退换。至于如何向厂家联系,概与消费者无关。
  虽然你提出的只是一件衣服的小小争议,然而更多更大更普遍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都如此操作,甚至许多执法者和司法者也分不清产品质量的两种不同责任和不同的追究方式,顺着或被经营者牵着鼻子处理投诉或诉讼。尤其在诉讼中不断追加被告,让消费者坐受推诿扯皮之乱。
  特为此咨询案,提示消费者及其执法或司法工作者注意。

                      王晴

 

主题: 道德何在?诚信何在?--西班牙尤萨干洗店,母贵能否子荣?

消费者 甘州区  491194890@qq.com 2009-04-30 09:47

内容:

近日笔者3月21日在西班牙尤萨金安苑干洗店交了一套西服和一件羽绒服,工作人中说25日取,当25日去的时候他们说没洗好,过两天再来取,27日去的时候发现西服和羽绒服都没有洗干净,工作人员说放下重洗,4月初我又去取衣服,发现污渍仍在,工作人员在有污渍的地方贴了一个标签,让我过几天再取,4月10日我去取衣服,污渍仍在,工作人员解释拿衣服人的说标签弄丢了,接着又在有污渍的地方贴了两个标签,说再重洗,4月24日,我去取衣服发现西服洗干净了(主要是有标签)可羽绒服还是没洗干净,我很无奈打电话给他们主管,他们主管说就那样了,我说为什么西服洗了三次洗干净了,难道这事就没人管了吗,他们主管说我不讲道理,就算到法院去告也不怕。
  我很迷茫,想起一句话:客户永远是正确的。西班牙尤萨干洗店,我信认你才选择了你公司,你把我的西服洗了三篇连个最起码的对不起也没说过,现在张掖干洗业竞争这么激烈,我想问西班牙尤萨干洗店,母贵能否子荣?西班牙尤萨干洗店,你在张掖到底能走多远?
  请问站长,我如何维权?

站长回复:

  1、先回答“母贵能否子荣?”的问题:
  据本会调查和调查结果证明,西班牙尤萨干洗店所使用的商标只是北京一家生产洗衣机器设备的公司在洗衣机上注册的商品商标,该商标被当作“服务”商标许可使用和宣传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至于“国际经营连锁机构”或称“国际经营连锁协会”等,据本会调查无此工商注册或民事登记机构。故姑且不论号称“西班牙犹萨”还是“德国欧典”就一定是高贵的商品或服务,而本身本地的犹萨店(全国各地有很多)其经营主体系个体工商户以获得商标分许可使用为由被搭售机器设备的独立经营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外国公司没有民事和行政责任关联。
  2、“西班牙尤萨干洗店,你在张掖到底能走多远?”我们发现经营者傍洋牌首先是因为消费者崇洋牌,随着我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消费意识将趋于理性和成熟,相信消费者会作出正确选择和判断。
  3、“我如何维权?”该店牌和名称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如果消费者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向工商执法部门提出广告监督或公平交易的行政执法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会咨询仅作以上提示,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可查证本会2007年关于对全区城乡商业和服务机构门店牌匾文字内容中涉嫌夸大或虚假宣传,欺骗或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事项所作的调查案卷等证据材料。

 

主题: 商店招引小孩儿以抓玩具为诱饵进行抓奖

苍天白杨 甘州区  zxj-302@163.com 2009-04-24 21:26

内容:

消协领导:
  你好!在新园小区4号楼下(进小区西左二门店),有一商店,既没有店名,还引诱小孩拿钱抓奖。这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2009年4月24日下午,我小孩给了一元钱买东西,东西没买成,一会儿来又要1.5元,因家里有人没有过问,送完亲威后,找小孩,结果好多小孩围在一起进行抓奖。我认为这对未成年人是一种极坏的影响。请你们调查此事,我对主人说了,他们蛮不讲理,还说:“你告去。”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请你们好好查查这个挣钱没有良心将黑手插入小孩子的商家。

站长回复:

  已经指令东北郊分会(住所在东北郊工商所内)到现场检查并制止此事,请消费者留意监督。如发现该经营者重犯,请及时向当地工商所举报,要求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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