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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报修都要求售后服务商在《保修手册》上明确记录故障现象和修理后的情况,并经消费者确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保修单上的批注义务属于商家承诺保修的当然义务,也是消费者交付其商品移转于销售者(包括其专门的售后服务商或其上级经销商乃至生产者)占有控制商品,物权发生变动的凭证;并且还是双方一次性确认保修范围和商品质量状况的最终证据。
保修的商品一经双方确认在保修单上作出批注,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后以不同于批注记载的事实和状况改变保修商品的范围或推卸责任,除非这种否认是基于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所作出的,但经营者一方自己所作的鉴定无效(如手机送去厂家自己鉴定的结论)。
以上系本站对《产品质量法》有关经营者的保修义务和操作规则所作的学理解释,其依据和渊源是《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明示担保义务。
仅供参考。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如果写入以上规则,许多类似消费纠纷就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也便于裁决处理。
王晴
说点实际的。可就N次修理仍不能继续使用的事实投诉到你所在地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请求调查并作出调查笔录,然后持此经营者的供证,主张退货;不果。可据此直接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即退货),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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